时间:2021-08-11 来源:龙川档案馆藏书

李长春(曾用名李恒芬),男,1927 年1月出生,龙川县石坑镇人,中国政法大学教授。父李公任(原二中教员、县模范教师),母黄亚招,妻饶莉丽(中国科学院高级工程师)。1949年参加工作。1956 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律专业。先后任县政工队、东江公学、中国人民解放军两广纵队教导团、花县大队和广州公安总队队员、教务员、教育干事、中心文化教员、政治干事、书记(行政职务)。1956 年后任北京政法学院教员、教学组长。“文革”期间学校停办后任北京第一化工学校教员、副校长。1979 年后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、校出版社副总编审、北京市法学会《法学杂志》编委、北京市宣武区和北京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。曾为中国政法大学创办和主持高校首家对外法律咨询服务部。创办了高校首家“法大律师事务所”。编写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浅释》、《刑事诉讼证据》等著作。主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检察院组织法教材》。编写《政策和法律业务教材》、《政法三机关组织与活动教材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函授教材》。司法部委托编写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。参与公安部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主办起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》,为后来制定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提供了原稿。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编写《检察业务教材》。独立编写北京市第一化工学校《哲学教材》。毕生从事法律事业,先后荣获先进工作者、教书育人优秀党员和司法部授予“二级金星荣誉章”等奖励。1977年代表出席全国检察侦查工作专业会。1978年全国第四届司法会议担任秘书工作1987 年参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条例(草案)》。1988年向美国哈佛大学法律访华团介绍我国的调解法制问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