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访谈80高龄老同志叶青(四)

时间:2021-01-05 来源:

1951年4月11日《南方日报》头版,醒目刊出中共中央华南分局纪检会给叶青“开除党籍”处分的决定。“决定”认为叶青的主要错误为“包庇地主家庭、隐藏公枪、威协群众、破坏土改”等。鉴于这些错误不是实事求是的“事实”,大都是以莫须有罪名的不实之词强加在他头上的,以至早在1955年6月就已“恢复了他的党籍”。之所以造成这一冤案,其主要因素由于刚解放的中国农村,几千年来的封建思想意识仍根深蒂固,为农民宗族房姓界与封建意识等种种复杂矛盾(乃至斗争)发展所使然。有道是“欲加之罪何惠无词”:他道出了当时受处分的原委(由于当时没有他申辩的权利,也不敢去申辩)。

关于包庇地主家庭问题。叶青堂兄叶秉章曾参加广州起义(工人赤卫队)失败后回乡建立冷水坑苏区,中共党员,1934年苏区落人敌手,当局悬赏300银洋捉拿秉章,他只好走避南洋(马来西亚山打根),遂由叶青家向人借贷为其代交300银元才平息此事。1937 年秉章付回300银洋,叶青胞兄继章一家以此为盘缠亦往南洋谋生(现其全家仍在南洋马来西亚)。1939年, 叶青胞兄均章只身亦赴南洋谋生。因叶青1947年参加游击武工队,叶母遂着均章于1948年冬回乡持家。1949年6月至土改时,均章任该乡民兵队长。土改时叶青家成份评划为半地主式富农。1951 年1月中旬,叶青趁出席县各界人代会时顺便回家,路遇村民叶开祥说:“你家评为富农”。叶青说:按土改政策办,该评什么阶级就评什么阶级。回村后,他曾跟土改工作队谈及评阶级的事。此外,按当时农村习俗叶青曾过继给他人为子,因而两家都给他聚了妻室。叶青说,大婆(妻)在家务农是劳动力,我(叶青)本人参加游击队属转移劳动力,家中又没有请长工。就这样向工作队反映了一些情况,也许就据此定为包庇地主家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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